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员的管理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增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重庆市保健服务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会的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及其所属机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市从事保健服务行业的企业、相关延伸产业的经营性单位,应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五条 与行业有关的科研开发机构和相关同业组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六条 境内外健康管理、保健调理的专业知名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5、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6、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和宣传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3、参加本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4、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笫九条 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协会成员单位推荐或由执业人员介绍;凡自愿入会的单位,提交“自愿入会申请表”,提交法人主体资格或执业经营的有关证明材料。
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经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并予以公告,由理事会责令“会员部”颁发统一制作的本届协会的会员牌匾(证)。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授予您“重庆市保健服务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单位牌匾;您在制作名片时,可加入您在行业协会中的职务。
第十二条 享有获悉行业和协会的相关资讯。
第十三条 享有参加协会平台的社交活动,有效与各会员之间参与研讨交流,组建人脉关系网。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每年可利用协会网络、QQ和微信平台等,刊登4-24篇宣传本企业的信息。
第十五条 参与评选“优秀企业”、“十佳名店”和“十佳技师”等活动。
第十六条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获得行业承担或承接的有关社会服务项目以及协会购卖专业化服务等项目的知晓权或参与权。
第十八条 为您免费提供每届 “转型”、“升级”专家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通过协会享受供应商采购商品的优惠。
第二十条 协会将为您免费提供每年3人次及以上“管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人才培训。
第六章 会 费
第二十一条 会费管理
1、本会收取的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在社团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2、本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要求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机打发票,会费由协会财务部收取,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3、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后提交有关会议决定审批。
4、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用房租赁及设施和用品的支出;内部刊物和网站、公众号办运,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用支出;奖励年度中对协会工作有贡献的人员;其它合法支出。
5、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协会工作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并按照业务指导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会费标准制订或修改,须理事会讨论后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1、会 员: 1000元/年;
2、理 事: 3000元/年;
3、副会长:12000元/年;
4、会 长:500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会费缴纳办法
1、会员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本会缴纳本年度会费;
按标准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书面申请提出减、免会费,须报理事会批准;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本会秘书处或会员部。
第二十五条 转让的会员单位,会员资格由承接方续理。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牌匾(证)由协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证)。
第三十条 对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协会授予“诚实守信会员单位”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会员,协会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提醒和质询,并视情节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劝其退会。对严重违背协会章程和职业道德,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责成“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财政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