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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 民主自治工作规范及制度
浏览次数:2124 次 发布日期:2017-08-07

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

民主自治工作规范及制度

目录

一、《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民主自治工作规范》…………

二、《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三、《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四、《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五、《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重大事项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七、《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八、《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诚信自律与民主协商协度》…………

九、《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十、《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监事制度》……………………

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

民主自治工作规范

一、民主自治基本规则

(一)民主自治的目标

行业协会民主自治的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机制等民主治理结构,明确各自的职能;

2.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社会团体工作效率;

3.明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社会团体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

4.保障本会职能的有效实现。

(二)民主自治的原则

行业协会民主自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社会团体民主自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

2.自治原则。社会团体民主自治应当以尊重会员自治为原则;

3.制衡原则。社会团体民主自治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4.民主原则。社会团体民主自治应当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

5.效能原则。社会团体民主自治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精简机构、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

(三)民主活动的原则

行业协会民主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公众和会员利益;

3.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二、章程制定的基本要求

章程是社会团体的“基本法”,规定了社会团体最重要、最基本的事项,是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 也是社会团体其他各项内部制度制定的依据。行业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名称、住所;

2.宗旨、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3.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监事会的产生和罢免、职权、任期;

4.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与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5.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8.本团体变更、注销或者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会员大会会议规则

(一)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二)会员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三)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可由秘书处拟定后,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在会员大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由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通知各会员,并同时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六)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七)会员大会须全体会员2/3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八)会员大会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秘书长主持。

(九)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赞成方能生效。

(十)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需要全体会员2/3以上表决同意(均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

(十一)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社会团体章程对会员(代表)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另行规定有委托投票权)。

(十二)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表决事项与该会员(代表)有经济利益关联的,该会员应回避并不得参与表决。

(十三)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本团体秘书处备案。

(十四)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代理人接受会员委托的限额。

(十五)会员大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至少保存10年。

四、理事会会议规则

(一)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理事长)可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1.会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提议时。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监事签名的书面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理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以前提出、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四)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涉及该领域重大事项,应由到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五)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秘书长主持。

(六)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或制作会员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时限不应少于理事会任期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七)理事会会议记录(或会员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2.出席理事名单,列席人员名单;

3.会议议程;

4.理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八)监事成员和秘书长(聘任制)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九)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与理事会会议规则相同。

五、监事会议规则

(一)监事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确定。

(二)监事会议应在召开七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成员。

(三)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五)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制作会员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六)监事对监事会决议负责。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协会章程,致使本团体或会员(代表)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七)监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参加会议。

六、秘书处工作规则

(一)秘书处的性质与职权

1.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

2.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3.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处应当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本团体的其它活动;

2.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3.妥善保管本团体有关的档案材料;

4.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秘书长的产生与任免

行业协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秘书长的任职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2.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秘书长为专职并对理事会负责。

4.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其具体产生办法应在社会团体章程中明确规定。

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应经会长或1/3理事的提名或提议,由理事(常务)会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聘任制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享有表决权。

选任制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享有表决权。

聘任制秘书长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聘任制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领域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另行聘任。选任制秘书长的罢免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团体秘书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2.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3.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团体活动;

4.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5.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7.行业协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秘书处工作机制

1.理事会可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它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2.秘书处办公会议一般应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秘书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3.秘书处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4.秘书处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同时抄送本团体监事。

(四)专职工作人员

1.行业协会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配置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2.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逐步实行职业化。

3.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地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研究确定。

4.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5.行业协会工作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6.行业协会应适时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本团体人员的工作水平。

7.行业协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8.行业协会应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并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本团体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七、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终止规则

(一)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行业、或领域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各分支机构在本团体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至少有15个以上与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一致的会员。

(三)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四)各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五)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团体的名称全称,一般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处、代表联络处等;各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并且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六)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团体统一管理。

(七)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终止程序为:

1.由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4、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依照以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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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业协会选举工作,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行业协会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可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指在该社团担任或兼任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职务的人员,下同。}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会员数量超过200个以上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理事会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1/3,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名。

行业协会理事人数达到50名以上时,可根据情况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四条 行业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并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提名新一届理事、监事和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相关候选人。有1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行业协会选举均应采用差额(差额人数不得低于10%)、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也可另选他人。

第六条 行业协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本团体《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的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投票前,监票人应将投票箱开箱向到会会员示众表明为空箱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会员(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在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在换届选举中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理事、监事须获得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当选;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均应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当选。(采取等额选举的不低于1/3得票数,采取差额选举的不低于1/2的得票数)。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选任制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为当然的理事、常务理事}

(一)由单位会员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代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由个人会员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某种原因不能继任的,应及时调整或增补。

(二)行业协会可根据会员(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候选人,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秘书处提请召开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及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四条 负责人、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由单位会员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及时变更或增补,并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抄报相关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资格。

由个人会员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因某种原因不能继任的,应及时调整或增补。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增补程序参照第十三条进行。社会团体届中,原则上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担任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该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继任人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收到该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由个人会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因某种原因不能继任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时讨论研究,并在30天内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重新选举。

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秘书处和10名以上会员联名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到会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1/5以上的会员,1/3以上的理事联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名人应签字或盖章,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罢免建议后,应及时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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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由行业协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由行业协会全体会员推选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总数未超过100家的应确定为会员大会,会员总数超过150家以上时,可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及数额规定。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制的行业协会,应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代表必须采取层层民主推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会员总数超过150家以上3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总数在301家以上5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总数在501家以上10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总数在1001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

(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或办法)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并明确会员代表(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额。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均应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社会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收取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1年(按照章程规定)。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七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必须达到1/3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和重大表决事项的,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修订会费收取标准的,均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记录),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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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理事会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理事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为当然的理事)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自觉遵守并履行协会《章程》和行业三大公约,热爱协会组织,具有良好的感召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参会议事能力;

(二)从事本职工作五年以上,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业务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在近两年来对推进协会工作做出过突出贡献;

(三)所在单位在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单位合法、规范经营,具有社会责任感,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人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人,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四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秘书长聘任产生的);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和聘用;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或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最多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九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采取等额选举的不低于1/3得票数,采取差额选举的不低于1/2的得票数)。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的)。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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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经费的使用,使行业协会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业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行业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会计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有会长办公会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行业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月报表分别报送会长和秘书长;半年报表报送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报表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日常经费报销和债权债务清偿管理工作,减少和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六)接受监事、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

(一)行业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真实合法报销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经费支出及职工借款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人员工资及福利管理。

(一)秘书处及相关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聘任制的秘书长等工资福利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专家的劳务费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可参照相关单位或国家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职工出差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建立独立账户,经费独立,不与其他单位混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

重大事项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行业协会或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报告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备案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行业协会重大事项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协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重大事项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发生重要事件、筹备重要会议等,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内容:

(一)重要会议

1、举行会员大会;

2、举行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会议;

4、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二)重大活动

1、行业协会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论坛、研讨会、成果展览等活动;

2、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的情况;

3、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等情况;

4、开展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宣传推介活动等。

(三)涉外活动

1、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的活动;

2、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4、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以社团组织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四)重大事件

1、获得各类荣誉和奖励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依法处罚情况;

3、发生重大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五条 行业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具体备案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行业协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7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和相关部门报告,并经相关部门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行业协会开展涉外活动,除事先应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外,还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在每年办理年检时,将年度的涉外活动情况,在年检报告书如实填写。

(三)行业协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表格。备案表一式三份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2份分别留存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1份由行业协会商会保存),待来年社团年检时,与年检报告书一并交社团管理机关作为年检考核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条 行业协会重大事项活动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规定时,行业协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修正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重大事项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其开展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 行业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事项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行业协会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业协会信息,促进行业协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业协会信息,是指行业协会在登记、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获取便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组织机构;

(三)登记事项;

(四)接受社会捐赠、政府拨款、资助及其使用情况;

(五)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行业协会,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获取第四条范围之外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会员可以申请查询社会团体其他涉及会员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捐赠人、受益人不愿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行业协会的活动地域。公开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联系、咨询方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据第五条规定申请获取社会团体信息的,要提供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身份、用途。

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社会团体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申请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之申请人补充或更改。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公开范围的,行业协会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需要更正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及时公开更正后的信息,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建立或利用公信力的第三方信息公开平台,为行业协会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获取社会团体除第七条以外的其它信息,并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行业协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绝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信息公开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

诚信自律与民主协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行为,推进行业诚信自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业协会应以立足于维护行业、领域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宗旨,引导本行业领域遵从“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为发展要求,充分履行社会团体服务、协调等职责,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以有效发挥社会团体的组织优势与专业优势为重点,加强与政府部门、本会会员、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联系,促进本会涉及行业领域健康、有序、稳定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 行业协会活动应坚持依法原则。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领域整体利益;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要求开展活动;按照专业化要求,体现本会涉及行业领域企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相一致精神。

第四条 行业协会活动应强化自律原则。行业协会应坚持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挖掘和把握自律管理的内涵,摸索和完善自律管理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本会涉及行业领域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行业协会活动应遵从民主协商原则。本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以及本会系统与外系统之间,应沟通各种商务关系、管理关系、政策关系和法律关系,使本会涉及行业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运作。

第六条 本会的服务原则。本会的工作目标以发挥本会的组织优势,协调好本会内外、行业内外的关系,争取社会与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不断理顺本会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将本会建设成与涉及行业发展相适应、功能健全、关系协调、管理规范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 建立自律机制。

(一)制定本行业领域的自律规约。协调行业内部的服务价格、服务公约、资源利用等事项,制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协调本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事宜;代表本行业领域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领域利益和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行业领域职业道德准则。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社会责任指标和评价体系,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提升行业领域社会责任绩效。

(三)采取行业领域自律措施。行业协会应严格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对违反章程或者行业自律规约、损害行业领域整体形象和社会稳定的会员,应采取相应的行业领域自律措施;将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分支机构不得未经得理事会的同意许可,擅自向公众(包括媒体)发布行业要求、信息和组织行业行动。

(四)制订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行业协会应制订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规范自身的运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本会会员对本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诚信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会进行复议。

(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建设,健全和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分支机构为主体的治理结构。行业协会的重要事项必须依照章程提交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认真执行。行业协会应严格实行紧急问题处理程序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对会员急需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进行沟通和回应,为会员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其他援助。社会团体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倾听会员的呼声,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要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畅通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帮助其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不断完善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督促其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分支机构的工作与活动应对会员、行业、社会和政府负责。

(五)完善自律管理职能。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包括会籍管理制度、行业调查和违规惩戒机制在内的自律管理手段,完善谈话提醒制度和业务报备制度,规范其内部管理,理顺运行机制,构建行业领域发展的微观基础,不断提高对会员的约束和监管力度。行业协会应严格入会条件,强化入会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引导会员参与行业诚信建设,倡导会员树立诚信理念,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六)掌握会员诚信自律信息。行业协会应应全面掌握会员诚信自律有关情况,以开展调查、统计等方式了解和采集行业内企业的机构网点、经营情况、管理水平等信息,为引导会员参与行业自律建设奠定基础。

第八条 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商沟通机制。

(一)提出申请。行业协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领域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会员群体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价格调整、案例调查和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等申请。

(二)提交建议。行业协会应代表本行业领域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行业领域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展行业调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等建议意见。

(三)报告情况。行业协会应定期向业务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及时报告本会重大事项;及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本会可会同各分支机构随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中重大问题。

(四)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应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实施行业规范、调整、整治等统一行动,协调解决行业领域中重大突出问题。行业协会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行业内服务价格、服务质量、企业诚信、品牌评定、企业评定、专项调查等重大事项实施项目评估,提出相应项目评估的初审意见。行业协会应适时组织代表行业领域专业水平的业务人员,积极参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等活动。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建立行业协会涉及行业领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信息沟通、业务交流,征集涉及行业领域政策制定、改革方案、重大举措出台前的意见,参与或承办行业领域中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审查,为政府主管部门在规划行业领域发展及制定涉及行业领域发展的重大政策建立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机制。

(六)加强行业协会党的建设。行业协会应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将本会党组织建设纳入本会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工作内容,充分发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应根据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高效、通畅的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

第十条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行业协会应在加推进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中,切实处理好诚信自律机制与政府监督、指导的关系,争取政府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指导与关心。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要按照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与引导的力度。行业协会应主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政府的政策和要求,宣传本会的作用和服务宗旨,并切实履行协会的服务职责,把“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作为本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会员的满意程度作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奖惩的主要指标,使本会真正成为会员得以依靠的组织、政府部门得以信赖的组织。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合理设置和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4〕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条 行业协会分支机构,是指根据本团体宗旨和业务工作开展的需求,依据各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会员的构成特点自主决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其名称应为重庆市×××行业协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四条 行业协会代表机构,是指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在登记机关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在某一特定的行政区域设立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其名称应为重庆市×××行业协会×××办事处(或代表处、联络处、代办处等)。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任务:

(一)在本团体授权下相对独立地开展活动;

(二)团结协作,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领域发展,增强凝聚力;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执行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领域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领域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五)开展技术、学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等;

(七)承办本团体交办的事项或负责本团体某项职能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行业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代表)机构在行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应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实施(管理)办法、条例,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在其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以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九条 行业协会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自主决定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形成决议(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变更、终止后,其相关事宜由行业协会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会员(成员)为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应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分会长(主任、主任委员)、副分会长(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经会长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刻制工作印章,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需要设立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报在登记管理机关及在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重庆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行业协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本团体的指导及监督。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应报本团体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团体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在每年“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将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一并如实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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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行业协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内部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监事制度,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忠实履行职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监事至少在6个月内主持召开1次监事工作会议。监事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九条 监事发现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该团体承担。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