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不再随意
重庆市政府出台《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据重庆日报消息 严禁“钓鱼执法”,避免多头执法,杜绝同案不同罚……昨天,市长黄奇帆主持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打出系列“组合拳”,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缩小裁量空间、限制随意裁量,提升依法行政的公信力。据悉,由省级政府以规章形式专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重庆市开创了全国先河。
规范裁量权,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
所谓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进行规范,是模糊的规范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避免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产生危害社会的消极作用,让裁量行使更合理,权力运行更透明,监督制约更有力,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正当行使,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防治腐败现象,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什么不予处罚、什么减轻从轻处罚、什么从重处罚分别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办法》从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从重处罚3个方面分别予以规定。比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减轻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罚款罚多少按规定来,不能随意处罚
针对罚款这一适用范围最广、裁量幅度最大、出现问题最多的处罚种类,《办法》规定了确定数额的基本准则,并确定了遵从惯例等适用规则。
《办法》还特别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禁止情形做出规定,例如不得“钓鱼执法”,即:不得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创新设立“一事不再处罚”规定,避免多头执法
对广受诟病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办法》将“一事不再罚款”创新为“一事不再处罚”,规定了一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规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以处罚后,其它行政机关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再次给予处罚的三类情况。《办法》还创新规定了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采取案例评析等形式,指导和规范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
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办法》还对证据的采集采信、处罚决定前的告知、处罚实施机关的说明制度和指导改正作了创新性规定,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特别是对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要重点说明,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后,需要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提出改正的指导意见。
当事人认为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不当的可投诉
《办法》还设置了投诉、纠错、评查、指导、追责等制度,重点突出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等两项制度,强化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投诉案件。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不当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会议还审议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地区购物之都的意见》、《重庆市打造长江上游地区购物之都规划》、《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申办第十二届世界华商大会方案》、《第一批“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和第一批<重庆市珍贵古籍名录>名单》、《2010第二届中国西部动漫文化节总体方案》、《第十四届中国重庆山水都市旅游节总体方案》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