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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职工自愿加班每月也不能超36小时
浏览次数:1037 次 发布日期:2008-05-22

市劳动保障局出台《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据重庆晨报2008年4月2日讯:《劳动合同法》实施已3个月,针对企业、职工反映集中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昨日出台了《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执行标准工时的企业,职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即使职工自愿多加班,也不行。“有很多安全事故,都是因职工长时间加班,过度疲劳引发。”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说,职工每月加班时间长,从最初的每月48小时,调整至42小时,再到现在的36小时,这是经专家反复测算确定的一个比较科学的时长。
自愿加班不能超36小时
通知规定:执行标准工时的企业,无论是企业安排职工加班,还是职工自愿加班,每个月的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企业将受到处罚。
解释:老张所在的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作时间。企业如安排老张加班,不仅要按规定向老张支付加班费,而且在1个月内,老张的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老张自愿加班,每月累计加班时长,也必须控制在36小时内。
加班费随企业效益浮动
通知规定: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效益好的企业,在确定职工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假期工资标准,应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予以适当上调。
解释:比如主城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680元,老刘是主城一企业职工,在他加班后,企业应以老刘的基本工资,或所有工资总额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绝不能低于680元。
如果老刘是在周一到周五加班,加班工资要乘1.5(倍);如果是周六或周日加班,加班工资就要乘2(倍);如是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工资就要乘3(倍)。如果老刘休了假,其假期工资计算基数,也必须在680元以上。
最低工资就高不就低
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解释:比如,周某与主城区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这家单位的工厂却在万州,周某也被派到了万州上班。主城区最低工资是680元,万州区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560元。如果周某因加班、休假,需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企业就该选择主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周某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的标准。
名词解释:
标准工时:所谓“标准工时”,是按《劳动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时间是20.83天。
 
《劳动法》对加班时间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工作时间不确定   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
据重庆晨报2008年4月2日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即便是法定休假日上班,也不能拿加班工资。昨日,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说,此项规定主要涉及工作时间不确定的企业高管等。
所谓“不定时工时”,是按《劳动法》及其相关办法,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职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确定,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与“标准工时”基本相同的。
比如,老高是一家企业的高级主管,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度。在遇到公司事务少的时候,他每天的上班时间可能只有5小时;忙的时候,每天上班时间可能是10小时。
“老高就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度,因此,即便是高某在法定工作日,或是法定休假日上班,企业也可以不为其计算加班工资。”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说,企业也不能因高某当日工时不足8小时,而扣取高某的工资。
此外,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说,企业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办结相关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的工资。                                                            
2008-5-2
每年5月至9月发放高温补贴清凉饮料
据重庆晨报2008年4月2日讯:每年5月至9月,企业应给从事露天工作、室内高温工作的职工,免费提供足够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或发放清凉饮料费。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的企业以职工每月法定工作时间缩短,为职工办了社会保险等理由,拒绝给职工发放清凉饮料,或清凉饮料费。
对此,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表示,按照《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在每年5月9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企业可以将清凉饮料换成现金,直接发放给职工,发放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据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已废止,企业不能再以此作为高温补贴发放依据。
夜班津贴企业自定  应向苦险累岗位倾斜
据重庆晨报2008年4月2日讯:在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补贴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说,对于企业因生产需要,将职工分为中班、夜班的行为,企业是否给职工发放津补贴,发多少,都由企业在职工内部分配中自行解决。
但是,市劳动保障局在这次出台的处理意见中还是明确,企业应在内部分配中,将津补贴向脏、苦、险、累的岗位倾斜。
2008-5-2